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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445Y/2026-1010655704 文号: 嘉政办发〔2026〕28号 发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1-2026-0010 成文日期: 2026-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 08- 21 09: 30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4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授权运营参与主体 (一)实施机构。市、县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编制授权运营场景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标准规范,公开公平组织比选运营机构并进行日常监管。建立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激励制度,对数源单位的数据贡献进行评估。 (二)运营机构。依托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和运营,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接受实施机构监督检查。 (三)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和分级分类治理、评估审核、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建设和市场化应用。 (五)协同配合部门。实施机构会同网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 三、授权程序 (一)发布公告。实施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发布开展授权运营的公告,明确相应申请条件。 (二)场景申报。申请单位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场景申报方案,包含授权运营申请表、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材料。 (三)联审比选。比选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1.开展形式审查。实施机构在公告期满后开展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2.数源单位审核。实施机构将场景申报方案中的公共数据资源需求书面征求数源单位审核意见。数源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中须载明理由及依据。因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等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由数源单位报实施机构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申报方案联审。由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1名代表,以及3名行业专家组成联审比选组。专家对申请单位主体情况,申报场景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商业模式,以及数据使用的可行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打分,汇总形成专家比选意见。实施机构、数源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部门意见,结合专家比选意见,当场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四)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机构指导入选的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场景申报方案,并将联审比选会议纪要、场景实施方案提交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确
定运营机构和场景实施方案。 (五)协议签订、变更、终止。运营协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政策文件要求签订、变更、终止。 1.授权运营协议根据场景实施方案确定,应包含各自权利义务、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合理收益的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县级授权运营协议需报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2.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后,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和产品变更的,应按要求提供补充申请材料,经数源单位审核同意后,与实施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届满后,拟按原场景继续开展授权运营的,由运营机构提交续签协议申请,经实施机构组织审核通过后,可续签协议。续签协议一般在运营机构提出续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 3.授权运营协议终止或撤销的,运营机构应终止使用原公共数据资源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 (六)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向社会披露授权运营场景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出域审核。实施机构应在运营机构提出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信息一致性、敏感数据脱敏、特定主体知情同意等,确保未
经授权的原始数据不出域。经审核批准后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导出授权运营域,对接社会应用。实施机构会同运营机构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技术配置。涉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数据的,应取得授权同意后方可获取,保障数据产品和服务利用全过程安全合规。 四、运营实施 (一)授权模式。授权模式为依场景授权模式,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基于场景的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 (二)建立授权运营域。市级实施机构应当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应依托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开展县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应采用集中计算、多方安全计算、可信数据空间等各类技术,为运营机构的数据加工处理提供安全接入条件。 (三)运营要求。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下列要求: 1.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及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提供给第三方。 2.定期报告运营情况,接受实施机构对授权运营涉及的业务和信息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
政策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 查看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