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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时间:2018-09-27 08:53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嘉兴市台办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台办、发展改革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战群团局、嘉兴港区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嘉兴发展机遇,深化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嘉兴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经商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金融办,民革嘉兴市委会,市社保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嘉兴海关,人行嘉兴中心支行同意,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嘉兴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大力推进高质量台资集聚地建设 1、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同等享受本市支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同等适用本市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 台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的,可依规享受本市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台办) 2、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嘉兴行动纲要”,台资企业投资互联网、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
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退低进高,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市经信委) 3、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市特色小镇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本市特色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 5、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等,促进本市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同等享受相应的投资、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重大台资总部项目,可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举措。(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鼓励支持台资项目申报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市发展改革委) 7、加大对台资企业要素支持,对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符合产业导向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局) 8、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9、支持台资企业从事科技、文创等产业研发活动,台资企业申请、授权专利等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项政策待遇。(市科技局) 10、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同等享受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支持政策。(市科技局) 11、受聘于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本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 12、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同等享受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市科技局) 13、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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