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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嘉兴市级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并由市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
条 创业贷款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嘉兴市财政局和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综合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创业贷款: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嘉兴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初创人员(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创业人员可不限户籍); (二)登记注册6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经营者。 (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从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员(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
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除国家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
来源:cyxy | 阅读原文